导读揭秘证券市场操纵:法律界定与典型案例解析一、什么是证券市场操纵?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在特定时间内、按特定价格买卖证券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a)(2)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设备、手段、交易策略或其他方式,人为地影响或试图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或成交量,且该行为具有欺诈性或不公平性的,都视为非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
因此,证券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滥用资金、信息和交易技术等手段来操控证券市场价格和成交量的行为,旨在误导投资者并为自己牟取不当利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
案件概述:
被告人马某在担任某上市公司高管期间,得知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他提前买入大量该公司股票,并在消息公布前散布虚假利空消息,导致股价下跌后趁机吸纳更多股份。随后,他在利好消息正式发布时抛售手中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法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在特定时间内、按特定价格买卖证券的。
案件概述:
徐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个人和法人期货账户,在某商品期货市场上频繁开仓和平仓,通过控制这些账户的价格指令分布和时间安排,影响了某些期货合约的价格走势,从而获得巨额收益。
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证监会认定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期货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徐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约5亿元。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和效率,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上述法律界定的解读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都是非常坚决和严格的。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提高警惕,远离操纵陷阱,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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