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指南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本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本文将对暂行条例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并辅以相关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暂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暂行条例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各类投资所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以及对该类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各类投资”不仅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全部国有资产”则涵盖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同时,国务院确定特大型中央企业或者行业性很强的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案例】某地方国企A公司因连续亏损且无好转迹象,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对其进行重组或清算。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包括对其发展战略、改组改造方案、兼并联合、企业合并与分设等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因此,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推动A公司的重组或清算,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应当实现保值增值。国资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案例】某央企B公司在过去一年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利润大幅下降,未能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绩效目标。依据暂行条例,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有权要求B公司制定整改计划,调整经营策略,并在必要时更换管理层。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B公司仍未改善其经营状况,国资委可能会考虑出售部分股权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详细列出了需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案例】某地方国企C公司拟与另一家民营企业D公司进行合资合作,成立一家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E公司。按照暂行条例规定,C公司的这一重大投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当地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否则,合资协议将可能被视为无效,并对C公司和D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程序、价款支付、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事宜。
【案例】某央企F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G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对外转让一部分闲置资产。根据暂行条例,G公司需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同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若未严格遵循上述程序和要求,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对关键条款的分析和案例解读,我们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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